范跑跑逃跑本无罪,上课却有罪
2008-06-17 17:54:09.0


最近媒体和网络对范跑跑有各种议论,尤其是对范跑跑之跑批判严厉,郭跳跳甚至跳脚骂街,但辱骂和恐吓不是战斗,所以斗士郭某人只落了个“郭跳跳”的雅号。

辉山兰狐始终认为,对照《教师法》规定的人民教师的各项义务,对范跑跑临震先跑是无法处罚的,因为按《教师法》,他临震先跑本无罪。不过呢,有个《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他似乎有所约束,其中第62条明确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范跑跑、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要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这下子范跑跑似乎难逃干系了。

然而,且慢,在这次汶川地震中,光亚学校并没有倒塌,范跑跑先跑固然逃出生天,也没有因不穿耐克鞋而伤了脚踝,他授课班的学生们后跑,也都安全无恙,也都没有伤及脚踝的报道或传闻。这样一来,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给范跑跑定个什么罪好呢?也还是无法拟定罪名。

假设光亚学校在地震中片瓦无存,无论是范跑跑还是他的学生们,谁都跑不出来,此时范跑跑当然也没有机会博逃跑有理之客,世界上也就不会有范跑跑事件,但按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却必须有人该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校长(若能检条命)、教育局长都难逃其咎。比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这些条文被落实否?此时光亚学校所在的建设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要承担责任了,因为第十条规定,“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第十一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现在发生了地震后房屋倒塌大量死人的事实,说明建设部门没有“加强对学校建筑的监管”,也没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依法责令立即排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没有“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不论根据任何法规,范跑跑之跑都不算违法,只能在道德层面上对其鞭鞑。现在暴露了一个新情况,那就是,范跑跑教书近十年,却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也就是说,他没有当教师的上岗证,不是教育部极其下属部门吊销了范跑跑的教师资格证书,而是他压根就没有。他本人有一个狂妄而荒谬的说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是对他的一种侮辱”。在这种情况下,范跑跑被聘任为教师上课这件事就违法了,无论校长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如何辩解,都难逃责任。若不是范跑跑在地震以来多次胡言乱语,教育主管部门也不会追查他的上岗证,光亚学校的校长也不会解聘他,尽管他跑得比学生快,毕竟师生全都跑出来了,甚至可以在媒体中吹一把,平时就进行过灾害疏散演练,所以现在取得辉煌效果。范跑跑当然可以继续违法上课,没有人会有兴趣追究他本人、教导主任、校长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在乡镇学校,无上岗证而上课的教师还有多少?不会只区区一个范跑跑吧,对他们将如何处理?谁又该承担责任?

到此时,辉山兰狐只好无奈地叹口狐气,范跑跑啊范跑跑,你的一篇博文暴露了中小学教育的多少黑洞,这不是一纸对范跑跑的解聘书就能遮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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